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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發生故障者,應以書面記載並於十日內修復;未能於十日內修復者,應以書面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故障情形、修復時間及完成修復前所採取之替代措施。
前項修復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得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