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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學術機構收受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表單所載內容不符者,學術機構應於收貨翌日起三個月內,向迄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