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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責任業者溢繳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但退費總金額以責任業者已繳納之總金額為限。
前項退費,依第十一條及前條檢具文件或銷售發票所載日期對應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計算之。但可證明扣抵量之原申報、繳費日期者,以原申報、繳費日期所對應之費率計算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