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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系統,係指下列機構、單位或回收點、站:
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二、地方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
三、設置於販賣處所、自動販賣機、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等之回收點
。
四、貯存場所。
五、依經銷體系採逆向回收方式之業者。
六、其他回收管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