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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輸出廢棄物,其申請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輸出許可文件:
一、曾輸出廢棄物未經妥善處理,經接受國政府通知。
二、五年內曾遭查獲違法輸出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廢棄物一次。
三、二年內輸出許可文件曾遭撤銷。
四、曾轉借輸出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
五、曾輸出廢棄物,有應復運進口而未辦理復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