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農藥業者係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所提之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
內容涉及左列事頃之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報變更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執行回收方式。
二、地區產回收站、回收中心之回收運作系統。
三、農藥廢容器之處理方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