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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清除、處理技術員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書,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
、處理業務。
清除、處理技術員從事清除、處理業務,應負責其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
構之正常營運及解決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問題,並應審查有關許可證申
請書、定期監測報告、契約書、遞送聯單及營運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
簽名蓋章。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