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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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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有調整或變更第三條第一項所列附表一或附表二之情形,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提升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級別或增加設置員額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調整或變更後一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圖表附件:
附表一: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規模及條件.ODT
附表二: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物質.ODT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