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申請文件,
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前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
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