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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事業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審查、變更登記或展延,得與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申請併同提出,審查費以單
項最高金額收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