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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前條事業共同設置廢 (污) 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 (污) 水,其廢 (污) 水
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