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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未達目標年指定目標或年度指定目標,或廢止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應令該事業改以一般費率計算繳納碳費,其規定如下:
一、查核未達目標年指定目標或年度指定目標:經查核且未達指定目標之年度改為一般費率。
二、廢止自主減量計畫:自廢止當年度及其後年度,改為一般費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