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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減緩措施換算獎勵額度之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總量管制實施日止。
事業以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施行前之減緩措施申請獎勵額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