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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十條規定,二年內受限期改善之處分,累計達三次。
二、依新車抽驗規定被判定不合格。
三、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