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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未達原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空氣品質在未來六小時有減緩惡化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調降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等級。
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未達空氣品質初級預警等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預警警告,通知相關單位停止應變防制措施之執行,並提報因應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之執行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