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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招募許可文件。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三、專長證明。
四、行為良好證明或保證文件。
五、外國人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及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證明之來華工作費
用及工資切結書。
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