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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者,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拒絕時並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告知得收取之費用標準或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