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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代檢機構受理申請檢查時,應依約定日期指派代檢員前往檢查。
受檢單位於約定日期因故不能配合檢查,於檢查三日前已通知代檢機構延期者,得不另行繳費,並另約期檢查。
受檢單位不能配合檢查為不可抗力者,不受前項通知期限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