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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均應予記錄,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本法、本辦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