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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前條之物品應製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如該物品為含有二
種以上危害物質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一份物質安全
資料表。
前項物品之危害物質主要成分濃度重量百分比在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出
其化學名稱,其危害性之判定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視同具有
各該成分之健康危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應使
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物理危害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