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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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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從事第六條規定之特定粉塵作業時,依作業場所之構造、作業性質等設置同條規定之設施顯有困難者,得由雇主填具下列各款規定之書面文件,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免除同條規定之設施。
一、免適用設施許可申請書( 如格式)。
二、比例在百分之一以上之作業場所略圖。
三、工作計畫書。
取得許可之雇主,其所從事之作業不適於原許可時,應以書面報告勞動檢查機構。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雇主之報告,或認為雇主之作業不適於原許可時,應即取銷該許可。
格式

免 適 用 設 施 許 可 申 請 書
┌───────────┬───────┬─────────┐
│行 業 種 類│事 業 名 稱│事業單位地址及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電話) │
├─┴┬┴─┴─┴─┴─┼───────┼─────────┤
│許請│附表一乙欄別區分│作 業 內 容│ 從事作業勞工人數 │
│ ├────────┼───────┼─────────┤
│可作│ │ │ │
│ │ │ │ │
│申業│ │ │ │
├──┴──────┬─┴───────┼─────────┤
│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 │ │
│ │ │ │
│ 機械或設備之概要 │ │ │
├─────────┼─────────┴─────────┤
│設置設備等有困難之│ │
│ │ │
│理 由│ │
├─────────┼───────────────────┤
│ 使用呼吸防護具之 │ │
│ │ │
│種 類│ │
└─────────┴───────────────────┘
此致__________ ( 勞動檢查機構全銜)

事業主: ( 簽章)

事業經營負責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