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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鈹等之加工作業(將鈹等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除外。)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鈹等之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