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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實施年金保險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並副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請變更時,亦同。
前項年金保險之申請或變更所需文件有欠缺者,應於限期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主管機關應自受理補正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核復。
事業單位所報事項或文件經查證有虛偽情事者,於行政處分後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