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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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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認為仲裁委員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迴避事由時,得申請仲裁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各該主管機關為之,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仲裁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第一項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外,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仲裁委員於主管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仲裁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仲裁委員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迴避事由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