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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工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