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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化製原料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查驗之動物防疫機關通報並辦理變更或廢止合格證:
一、合格證註記事項變更。
二、停駛、報廢、吊銷、吊扣、註銷牌照、更換引擎或轉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