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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辦理公開閱覽、公聽會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依前條規定辦理聽證程序者,應另檢附聽證紀錄,一併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附之資料不符前二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