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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辦理遴選會務委員,應於第十
三條規定登記截止日起三十日內召集初選小組,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
定完成審查評分後,按分區名額加倍遴選後,造具名冊連同有關證件報中
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應於第十三條規定登記截止日起四十五日內,
召集複審小組完成複審後辦理核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