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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提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屬有償採取者,受理機關應通知提案人限期簽訂採運契約並繳交採取費;屬無償採取者,受理機關應通知提案人直接簽訂採運契約。
前項採取費之計算及繳交程序,受理機關得參考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關於林產物價金之計算及通知繳交規定,或依自訂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