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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本條例判處之罰金或沒收之糧食,照規定價格折合之價款於執行終結後
,依左列標準提給獎金:
一 由檢舉人檢舉而查獲者,檢舉人給予百分之二十,查獲人給予百分
之五。
二 由執行機關逕行查獲者,給予百分之十。
給獎外之餘款,應由糧食主管機關專案解交國庫,備作糧食平價資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