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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
二、未依第三條第六款文件辦理人力評鑑,且情節重大。
三、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且情節重大。
四、認證機構於三年內,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裁處罰鍰三次以上。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廢止認證機構許可,並得令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禁止其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