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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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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工作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森林資源調查、苗木採種與培育、造林及撫育、生物危害防治、林產物處分及利用之執行;森林資源經營之現場測量、查報、檢驗及監工。
二、國有林各類放租地之現場管理;林地巡護及違法違規案件之查報取締。
三、森林育樂場域環境之維護及監測;設施損壞查報業務之執行。
四、自然保護區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巡護管理;自然資源調查、特定外來入侵種危害管理、野生動物救傷、獵具清除之執行;天然林、貴重木、受保護樹木之保育;社區保育、部落保育及棲地保育工作之執行及輔導。
五、林道進出之管制;林道之巡查;育樂、治山、林道工程現場之監工;崩塌、土石流、堰塞湖與其他天然災害現場之監測、查報及損失調查、處理。
六、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