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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 (事) 機構,
除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稅費外,並得對其員工提供必要
之協助。
醫療機構因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前二項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 (事) 機構之認定、紓困、補償、補貼
措施及基準,與補貼稅費之種類、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