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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食品業者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得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經其委託之人。
三、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之事由者,併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遵守本法第十三條處理期限規定。
五、告知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