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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應製作紀錄,詳實記載以下事項:
一、受查核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及在場業者之姓名、身分證號。
二、查核機關名稱、查核人員及會同人員姓名、服務單位與職稱。
三、查核日期及起訖時間。
四、查核內容及發現。
五、現場處置措施。
前項紀錄由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
業者如有意見陳述,其書面聲明、訪談文書或錄音(影)檔,應列為第一項紀錄之附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