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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販賣業者應就運銷系統,以書面訂定工作環境規範;其訂定應考量溫度、濕度及其他外部有害因素,並應予以監控及管制。
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人員與產品或作業環境之接觸,足以影響醫療器材安全或性能者,其人員健康、清潔及服裝條件。
二、工作環境應保持清潔,防止昆蟲或動物入侵。
三、員工之休息室、盥洗室及飲食區,應與儲存區為適當之區隔,並禁止於儲存區存放食物、飲料、菸品或個人使用之醫療器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