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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提出不符合規定之發生原因、改善計畫及其預防措施之文件、資料,報查驗機關審核;於審核通過前,不受理同一化粧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化粧品再次查驗之申請: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一化粧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化粧品,經二次逐批檢驗不符合規定。
二、同一化粧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化粧品,自發生查驗不符合規定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再查驗不符合規定達三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