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5:0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藥理及毒性試驗資料
疫苗類藥品的菌種(包括亞種)的變更、製程改變、配方改變及結構等些微差異,可能對產品的免疫產生能力及毒理等作用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需藉適當的動物模式,觀察產品在活體中產生任何非預期的免疫及毒理作用,並在毒性試驗或臨床試驗時觀察此作用。藥品之藥理及毒性試驗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藥品非臨床試驗安全性規範」(參考文獻 2)。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