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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藥用酒精應存放於通風良好及有消防設備之場所,並須與危險性或易燃性
物品隔離,以策安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