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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已受獎勵,如經查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獎勵,分別追繳其褒章
、獎狀、獎金、補助金,並公告之:
一、不合本條例第一條或有第二條規定之情事者。
二、以詐偽方法矇請核准獎勵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