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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醫事人員得兼任公立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
前項職務之任期及遴用資格,由各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