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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並記錄之。
前項檢查之實施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營運機構行車人員至指定檢查機構接受臨時檢查,被指定接受檢查之行車人員不得拒絕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