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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終止委託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前條之情形,經民航局中止執行委託業務,逾二個月仍未改善。
二、干涉或影響檢驗員、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之判斷。
三、未依業務工作手冊執行受委託業務,致影響檢驗或測驗之結果。
四、出具不實之檢驗或測驗結果。
五、違反其他與受委託業務相關之法令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