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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應於每三個月將飛行活動情形彙整製簡表分別報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內政部警政署、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及當地警察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得隨時逕行或會同有關機關查核超輕型載具活動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