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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二年;許可證之持有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備妥相關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換證。
許可證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持有人應敘明理由檢附證明或檢送原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圖表附件:
附件一.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