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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未自備航空器,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國際定期航線者,應檢附商業協議申請民航局核發加註僅供共用班號使用之航線證書。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自行營運前項航線時,應重新申請航線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