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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
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者,其適航證書之效力,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