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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事評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海事評議書之送達,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規定。
前項海事評議書之受送達人,非中華民國國籍、於中華民國無居所或於船上工作者,航政機關得將海事評議書送達事故船舶所有人或船務代理業者轉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