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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取得優先議約權利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經營機構應通知撤銷資格:
一、未依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二、未依期限補正投資計畫書者。
三、未依期限簽約者。
四、應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而未取得籌設許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