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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航港局委託其他機關(構)收取商港服務費,應於每月底前,彙齊逕繳航港局於國庫開立之機關專戶,並於繳庫後之次月五日內,造具收取月報表,送航港局一份。
航港局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業人士稽核受委託機關(構)之收取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